(2017)吉0323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牟政权、陶继宏、牟新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牟政权,陶继宏,牟新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808号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宏飞,大孤山信用社主任。被告牟政权,男,1972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陶继宏,女,1975年8月27日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牟新山,男,1961年9月5日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牟政权、陶继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宝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冬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