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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牟政权、陶继宏、牟新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牟政权,陶继宏,牟新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808号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宏飞,大孤山信用社主任。被告牟政权,男,1972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陶继宏,女,1975年8月27日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牟新山,男,1961年9月5日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牟政权、陶继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宝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冬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