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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19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大连舾川工业组装技术有限公司与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194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舾川工业组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爱贤街50号-1。法定代表人:王晓茹。被申请人: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D5街10号-1。法定代表人:严岚。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舾川工业组装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辽0291民初19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舾川工业组装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