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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董晓瑞、宗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晓瑞,宗永林,河南双瑞置业有限公司,陈志彪,董晓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晓瑞,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宗永林,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董晓瑞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双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69597106-4。法定代表人:芮史于,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江龙、钟冉,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志彪,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审被告:董晓纳,女,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董晓瑞、宗永林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双瑞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志彪、董晓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6民初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晓瑞、宗永林,原审被告陈志彪、董晓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董晓瑞、宗永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上诉人董晓瑞、宗永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李 晓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雪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