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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庆国与郭亚文、许庆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国,郭亚文,许庆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刘庆国。被执行人郭亚文、许庆山。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庆国与被执行人郭亚文、许庆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司法查询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郭亚文名下位于长春市高新区硅谷西街与佳园路交汇处帝豪巴赫丽舍10栋101号的商铺,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以长春市高新区硅谷西街与佳园路交汇处帝豪巴赫丽舍10栋101号的商铺抵偿给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忠诚公证处作出的(2017)吉长忠诚证执字第4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春锋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审 判 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