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荣华与谭生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华,谭生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0民初779号原告:王荣华,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谭生武,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王荣华与被告谭生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荣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生武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荣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15934.00元整(大写:壹万伍仟玖佰叁拾肆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原告王荣华在被告谭生武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X镇X山的工地做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593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时至今日,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拖欠工资拒不支付,现诉至法院,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谭生武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和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王荣华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等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原告王荣华为被告谭生武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X镇X山的工地灌溉引水沟提供劳务,经与其他劳务工资一并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593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王荣华现金15934(大写壹万伍仟玖佰叁拾肆元整),欠款人:谭生武,2016年2月6日。”欠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欠款。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被告谭生武雇请原告王荣华从事灌溉引水沟工作,并且经与其他劳务工资一并结算后尚欠原告工资款15934.00元,有被告谭生武亲笔出具的欠条佐证,原告王荣华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谭生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荣华劳动报酬159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00元,由谭生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福贵人民陪审员 曾春和人民陪审员 朱永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向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