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隆昌县人民法院张云淑与隆昌苏泸亿佰家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33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淑,隆昌苏泸亿佰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334号原告:张云淑,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隆昌苏泸亿佰家商贸有限公司,住隆昌县石油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肖坤明。原告张云淑与被告隆昌苏泸亿佰家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由原告张云淑负担。审判员 李丽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