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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冉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冉某某。被执行人田某某。申请执行人冉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331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3500元,执行费2353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田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逮捕,被执行人称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希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江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