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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XX英与马玉秀、王如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英,马玉秀,王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3执11号申请执行人XX英,男,生于1966年1月18日,汉族,司机,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马玉秀,女,生于1978年7月12日,回族,农民,原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王如忠,男,生于1960年7月15日,回族,退休教师,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XX英申请执行马玉秀、王如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61000.77元。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如忠在本院涉案较多,其退休工资已被另案冻结,其本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马玉秀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二被执行人在工商、车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执行人员多次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实施传唤,均因其离婚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而未能传唤到���;本院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被执行人马玉秀报公安机关协查,但至今仍无任何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勤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亚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