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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福州寓群工贸有限公司与福州晋安区泉头农场泉头村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寓群工贸有限公司,福州晋安区泉头农场泉头村委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2049号原告:福州寓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许翁玉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惠明,男,该公司董事。被告:福州晋安区泉头农场泉头村委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福州寓群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晋安区泉头农场泉头村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寓群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27元,减半收取计613.5元,由原告福州寓群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鲍玢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