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执17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正中与荣县伦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正中,荣县伦兴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7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正中,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荣县伦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双塘村,组织机构代码20425318-1。法定代表人:张遵伦。本院在执行周正中与荣县伦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2日以(2016)川0321执1785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荣县伦兴煤业有限公司关闭补偿金55620.96元,现该款项已由荣县煤炭工业局划至我院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荣县伦兴煤业有限公司关闭补偿金55620.96元的扣留提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巧俐审判员 XX荣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童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