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荣江与孙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江,孙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232号原告:王荣江,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献县。被告:孙毅,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王荣江与被告孙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荣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荣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文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会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