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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225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225执9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7年7月出生,汉族,河南许昌县人,住湖南衡阳市衡南县。被执行人:沈某某,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浙江兰溪市人,住湖南炎陵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7)湘0225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