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春平与吴宝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平,吴宝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69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平,住陕西省延安市。委托代理人孙彪,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宝菊。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春平与被执行人吴宝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春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011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本金19435.75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从2014年7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436元,公告费3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202元。案件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予以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以上查询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696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慧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