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苏瑞英、张通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瑞英,张通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特23号申请人苏瑞英,女,194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张通运,男,1942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苏瑞英申请宣告张通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苏瑞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苏瑞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苏瑞英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素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