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执4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奎屯金泽服务有限公司与奎屯苏浙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奎屯金泽服务有限公司,奎屯苏浙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3执4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奎屯金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516784532。法定代表人:孟金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远,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奎屯苏浙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60547899K。法定代表人:孙卫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奎屯金泽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奎屯苏浙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0725元,执行费740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以房产抵偿了申请执行人的欠款,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8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素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