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邵新群与曲芳伟、邵新群相邻关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新群,曲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异25号异议人邵新群,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曲芳伟,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芳伟与被执行人邵新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邵新群于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异议人邵新群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邵新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邵新群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李 宁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松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