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04民初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河南强世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路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强世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路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张水根,张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54号之一原告:河南强世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583239178。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开封市。委托代理人:王德军,系河南胜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路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水根。住所:郑州市。被告: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会永。被告:张水根,男,汉族,61岁。被告:张迪,男,汉族,25岁。原告河南强世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路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张水根、张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的被告张迪身份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强世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的诉讼费4017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传飞人民陪审员  韩春艳人民陪审员  郭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远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