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广俊与赵红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俊,赵红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1952号原告李广俊,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赵红亮,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李广俊诉被告赵红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美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广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红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广俊诉称,2015年2月17日,被告赵红亮欠原告货款11098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份,后经催要被告偿还了一部分,到2016年4月份被告尚欠原告800000元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讼来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赵红亮立即偿还原告李广俊欠款800000元,并支付欠款期间的利息,并由被告赵红亮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赵红亮未答辩。根据当事人的诉讼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张红亮应否偿还原告李广俊欠款800000元本金及利息,原告的诉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李广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15年2月17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赵红亮欠李广俊80万元钱;2、手机短信一份,证明:李广俊起诉被告赵红亮这个案件,柘城县法院给赵红亮发短信,赵红亮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3、被告赵红亮给原告发的手机短信照片一份,证明:李广俊给被告赵红亮要钱,被告承认欠钱的事实,被告不愿意还钱。被告赵红亮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赵红亮从原告李广俊处拿金刚石微粉,共欠原告李广俊货款1109800元,2015年2月17日出具了欠条一份,后经催要被告赵红亮偿还了一部分,现被告尚欠原告800000元未偿还。以上事实有欠条、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红亮在原告李广俊处拿货未给付货款,并出具欠1109800元货款的欠条一份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李广俊催要后偿还了一部分,并要求偿还余款8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广俊要求被告支付800000元的利息,因欠条中未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红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广俊货款人民币80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广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赵红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不迟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缴纳上诉费用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美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