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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滁州永达服饰有限公司与南京伯泰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永达服饰有限公司,南京伯泰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保53号申请人:滁州永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汇,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伯泰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薇,总经理。申请人滁州永达服饰有限公司与南京伯泰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永达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南京伯泰服装有限公司存款6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申请人滁州永达服饰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现已保全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67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殿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