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5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XX与范王涛、赵伟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范王涛,赵伟伟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5民初356号原告:XX,汉族,陕西省旬邑县人,农民。被告:范王涛,汉族,正宁县人,农民。被告:赵伟伟,正宁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遇,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与被告范王涛、赵伟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被告赵伟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王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清偿原告欠款97000元及该款按以年利率6%,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的利息;2.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赵伟伟承包了永和镇街道硬化铺砖工程,原告与赵伟伟签订了渗水砖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给赵伟伟供应了价值190000元的渗水砖,赵伟伟工程完工后先后给付原告货款93000元,下欠97000元由赵伟伟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欠款,但赵伟伟以范王涛欠其钱为由未给付,2016年8月12号原告和赵伟伟、范王涛协商,并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赵伟伟将自己的还款义务转移给范王涛,随后由范王涛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XX现金97000元(玖万柒仟元)付款在四次付清,今年过年付37000元.于60000元过完年4月份付清2016年8月12号欠款人:范王涛”。赵伟伟在范王涛给原告出具欠条后要回了自己书写的欠条。债务转移后原告多次找范王涛及赵伟伟催要欠款未果。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份,经法庭审核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范王涛未作答辩。赵伟伟辩称,其和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转移而消灭,原告起诉其属主体不适格,其现在不具有还款义务,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1年赵伟伟承包了正宁县永和镇街道硬化工程,赵伟伟向经营渗水砖的XX购买了价值190000元的渗水砖,工程完工后赵伟伟先后给付XX货款93000元,下欠97000元未付。2016年8月12日XX和赵伟伟、范王涛协商并经XX同意的情况下,赵伟伟将自己应负的还款义务转移给范王涛。赵伟伟收回自己给XX出具的欠条,范王涛给XX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XX现金97000元(玖万柒仟元)付款在四次付清,今年过年付37000元.于60000元过完年4月份付清2016年8月12号欠款人:范王涛”。后XX向范王涛及赵伟伟多次催要欠款未果。本院认为,债务转移是指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将自己应承担的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原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第三人和债权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XX同意原债务人赵伟伟将自己的还款义务转移给第三人范王涛,故XX和赵伟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范王涛和XX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赵伟伟欠XX货款97000元应由范王涛负责清偿。故XX要求赵伟伟和范王涛共同清偿其欠款的请求不予支持,赵伟伟欠XX的货款由范王涛负责清偿;XX要求承担的以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范王涛和XX约定了还款期限,在期限届满后,范王涛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XX要求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对XX的该请求予以支持;但XX和范王涛约定的还款期限不具体明确,以通常的表述习惯,对欠款逾期利息起始时间以2017年5月1日为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范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清偿XX欠款97000元及该款按年利率6%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XX对赵伟伟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计1110元,由范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凤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