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聪明与张宪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聪明,张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聪明,农民。被执行人:张宪珍,农民。本院在执行梁聪明申请执行张宪珍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宪珍银行存款35425元至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文水县支行营业部;账号:04612101040011468)。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世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