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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4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孙德君与七台河市恒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君,台河市恒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76号申请执行人:孙德君,男,1969年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岸新城小区。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恒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镇清泉村。法定代表人:申红艳,女,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孙德君与七台河市恒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6)黑0904民初81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6965.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恒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前将执行款全部给付完毕。申请人孙德君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4民初8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孙雪静执行员  于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