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6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金山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罗雪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山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罗雪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6821号原告:上海金山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俞喜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顾振锋。被告:罗雪龙,男,195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上海金山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雪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俞凤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