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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催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沈阳赫尔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吴倩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赫尔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民催15号申请人沈阳赫尔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57号(1-4-6)。法定代表人吴倩,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沈阳赫尔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依法于2017年3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沈阳赫尔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辽宁天士力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邦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6月30日,到期日2016年12月30日,付款银行中信银行沈阳分行账务中心,票号3020005325962122,面额人民币6,145.3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沈阳赫尔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卞大庆审 判 员  张宏力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