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执4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慧庆、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庆,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2执407-2号申请执行人:王慧庆,男,汉族,1981年11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被执行人: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依法作出济历城劳人仲案{2016}401号仲裁裁决书,现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裁决书判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4月差额及2016年5月至7月的工资10584.88元。支付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6月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062元。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8112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计19902.74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在山东齐河xxxx银行103333股股金。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40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