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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与张兴海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张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86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张兴海,男,住九台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与张兴海罚金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6邢初26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扣划专用账户,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6邢初264号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