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与张兴海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张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86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张兴海,男,住九台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与张兴海罚金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6邢初26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扣划专用账户,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6邢初264号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