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刘小随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7民初2169号原告:刘小随,女,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号院**号楼*号。主要负责人:邓俊英,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应,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小随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随,被告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案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17912.8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3日,原告将归其所有的“豫P×××××”奥迪牌小型轿车向被告投保了“商业险”,其中包括车损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2017年2月16日,原告将“豫P×××××”奥迪牌小型轿车停放在南涡河北河堤路边,当晚10时左右该车被人无故砸坏。原告发现车辆受损后,及时报警,但公安机关一直未确定是何人将车辆毁坏。原告将受损车辆送往郑州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共支出修理费59700元。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仅向原告支付41787.20元修理费,下剩修理费被告不同意理赔。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辩称,原、被告已就涉案车辆损失达成口头协议,被告也已按事故车辆损失的70%赔偿给了原告。原告投保的第三方特约险,不适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故被告不应当承担原告另外30%车辆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3日,原、被告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原告将归其所有的“豫P×××××”奥迪牌小轿车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和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车损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6年5月24日0时起至2017年5月23日24时止。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缴纳了保险费12014.31元。2017年2月16日,原告将“豫P×××××”奥迪牌小轿车停放在涡河北河堤路边,当晚该车被人无故砸坏。原告发现车辆受损后,及时报警,但公安机关一直未确定是何人将车辆毁坏。原告将受损车辆送往郑州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共支出修理费59700元。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仅向原告支付42557.20元,剩余修理费被告拒绝理赔,遂酿成纠纷。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人身保险合同1份;2、汽车维修发票及结算单一份;3、身份及驾驶证各一份。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称,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原告应该自行承担30%的损失。被告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出险车辆信息表一份。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以下认证,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取得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内容真实可信,能够客观的反映本案主要案件事实,证明力较高,均可认定为有效证据,并可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自成立时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足额向被告缴纳了保险费,并履行了相关义务,依法应享有保险利益。原告所有的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意外遭受损坏,所产生维修费用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于被告提出应由原告承担30%车辆损失的答辩理由,由于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应当承担30%车辆损失,故被告此项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不应采信。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车辆修理费17142.8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小随车辆修理费17142.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春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纪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