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樟松、杨庆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樟松,杨庆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7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樟松,男,1947年9月20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杨庆寿,男,1950年3月11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杨樟松与杨庆寿(2016)浙0803执177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暂缓处置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荣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