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民辖终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19号。法定代表人:陈旭东,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板桥南巷7号北楼五层。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上诉人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托罗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骄阳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1040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摩托罗拉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与本案实际情形,本案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均为北京市海淀区,且本案事实不属于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或在境外的情形,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盛世骄阳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盛世骄阳公司的住所地是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其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因此,上诉人摩托罗拉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王 东审 判 员 袁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麦 芽书 记 员 王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