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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房中顺与尹井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中顺,尹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728号申请执行人:房中顺,男,满族,1963年4月4日生,住伊通县。被执行人:尹井龙,男,汉族,1985年1月25日生,住伊通县。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房中顺与被执行人尹井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和解,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丹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