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建明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明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1刑初11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明,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该被告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明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3月8日受理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天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张建明在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杨楼村一砂锅店内酒后滋事。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李七庄派出所民警徐某、陈某2接警后赶至现场处警。在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被告人张建明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谩骂民警,并用手抓挠民警徐某颈部。后民警将被告人张建明依法传唤至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李七庄派出所,被告人张建明在该派出所内继续谩骂民警。经鉴定,被害人徐某颈部挫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张建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张建明犯妨害公务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张建明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张建明在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杨楼村一砂锅店内酒后滋事。后该砂锅店店主报警,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李七庄派出所民警徐某、陈某2接警后赶至现场处理该警情。被告人张建明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谩骂并用手抓挠民警徐某颈部。后民警将被告人张建明依法传唤至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李七庄派出所,被告人张建明在该派出所内继续谩骂民警。经鉴定,被害人徐某颈部挫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张建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其执行公务时被张建明致伤的事实。2.证人马某、陈某1、陈某2的证言,证实案件发生的相关情况。3.证人赵某、广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件发生的情况及辨认出被告人张建明。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5.接受证据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接受物证的情况。6.视听资料,证实执法记录仪记载的案发时有关情况。7.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政治处出具的在职证明、人民警察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民警的身份情况。8.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张建明的到案经过。9.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张建明的身份及无前科情况。10.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证实徐某颈部挫伤的医学诊断结果属轻微伤。11.被告人张建明的供述,证实其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的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明以暴力手段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建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建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建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斌人民陪审员 白玉斌人民陪审员 董文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振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