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武晓惠与被告朱小旦、张会会、赵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晓惠,朱小旦,张会会,赵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3民初182号原告:武晓惠,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委托代理人:段刘关,闻喜县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小旦,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告:张会会,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告:赵关军,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原告武晓惠与被告朱小旦、张会会、赵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晓惠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刘关、被告赵关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小旦、张会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晓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朱小旦、张会会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按照月息2%付至款还清时止);2.被告赵关军对以上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9日,被告朱小旦、张会会因做工程,向我借款50000元,借款时,被告声称很快归还,并口头约定了2分的月息,但因被告一直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朱小旦、张会会偿还借款50000元,被告赵关军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小丹、张会会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小旦与被告张会会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9日,被告朱小旦、张会会以在神火公司承包了一个工程急需用钱为由,经被告赵关军介绍,向原告武晓惠借款50000元,二被告承诺尽快还款,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被告赵关军自愿为此笔借款担保。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一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武晓惠持被告朱小旦、张会会出具的借条主张权利,事实清楚,理据充分,被告朱小旦、张会会理应清偿。对原告要求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赵关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因借据上注明被告赵关军为担保人,且原告多次向担保人赵关军催要借款,故被告赵关军理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小旦、张会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晓惠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4年4月9日起至款还清日止)。被告赵关军对50000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朱小旦、张会会、赵关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菲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