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觉锋、潘穗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觉锋,潘穗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142号被执行人:范觉锋,男,汉族,1972年4月9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潘穗婵,女,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广州市增城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83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范觉锋、潘穗婵负担二审受理费17620元。因被执行人范觉锋、潘穗婵未缴纳该款,经本院金融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执行款项缴入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1)。三、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志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