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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纪玉静、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玉静,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409号申请执行人纪玉静,男,197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欣,经理。申请执行人纪玉静与被执行人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14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纪玉静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胶商初字第14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在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