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7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海庆与索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庆,索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711-1号申请人王海庆,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索志勇,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海庆与被执行人索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索志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索志勇豫E0xx**号车辆档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查世杰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继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