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2执17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海庆与索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庆,索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711-1号申请人王海庆,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索志勇,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海庆与被执行人索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索志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索志勇豫E0xx**号车辆档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查世杰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继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