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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聚源副食品店与被执行人鹤庆县云鹤镇家世界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聚源副食品店,鹤庆县云鹤镇家世界购物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2执176号申请人聚源副食品店。地址鹤庆县云鹤镇东环路。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杜伟。被执行人鹤庆县云鹤镇家世界购物广场(原鹤庆县家禄福购物广场)。地址云南省鹤庆县云鹤镇东环中路。工商注册号:532932600134989。负责人:章学进。申请人聚源副食品店与被执行人鹤庆县云鹤镇家世界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云2932民初51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鹤庆县云鹤镇家世界购物广场于2017年5月12日前退还聚源副食品店所供应的剩余货品(以供货清单为准)。到期后审判员将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2017年5月12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鹤庆县云鹤镇家世界购物广场已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将聚源副食品店所供货品按供货清单,并以实际库存为限全部退还,不足额部分予以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2民初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子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