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士俊与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俊,隆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民初1165号原告:杨士俊,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红光村五社被告:隆波,34岁,个体业主。原告杨士俊诉被告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士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立即给付工程款25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份,被告雇佣原告给其承包的工程楼内粘地板砖,完工后累计欠工程款3600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此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7年5月13日给付欠款11000.00元,余款25000.00元至今未给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要件,具有证据效力,能够证明原告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审理重点: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欠款的数额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该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中,被告雇佣原告累计欠工程款36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偿还原告欠款。关于欠款的数额,因被告已经偿还11000.00元,故被告应偿还原告欠款2500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隆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杨士俊欠款2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隆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刘凯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