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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与娄广雨、陈艳会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娄广雨,陈艳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2执21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黄河路101号。负责人:刘心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娄广雨,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旅顺口区三里桥100号。被执行人:陈艳会,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三里桥100号。本院在执行(2016)辽0212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与娄广雨、陈艳会合同纠纷中,申请执行标的24.8823万元,已执行0元,调查银行、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2执21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国审 判 员  刘 宁代理审判员  林钰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殷海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