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执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黄佳福与侯利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佳福,侯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黄佳福,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侯利华,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黄佳福申请执行侯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侯利华应当向申请执行人黄佳福履行货款848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佳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核查,发现被执行人侯利华财产,申请执行人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文审判员 田光芒审判员 谭联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