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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汉阳区腾飞五金建材商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腾飞五金建材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建华村汉纸中路298号。法定代表人胡凯燕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腾飞五金建材商店,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沿河社区和泰路*号惠民苑*栋*单元***室。经营者潘锡飞,男,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汉阳区腾飞五金建材商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鄂01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穷尽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腾飞五金建材商店、经营者潘锡飞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腾飞五金建材商店、经营者潘锡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川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