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周航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航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4刑初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航,男,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XXX,住富锦市XXX。2016年12月2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饶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饶���县公安局执行。同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饶河县公安局执行。同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饶河县公安局执行。辩护人李XX,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饶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饶检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航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饶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丛培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郭某某、被告人周航及其辩护人李东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饶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日9时许,在饶河县饶河镇,郭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白色福特锐界轿车行驶至通岛街,遇到被告人周航驾驶的蓝色宝马MINI轿车,宝马车副驾驶乘坐人系郭某某过去的女朋友施某。周航随即驾车两次驶于郭某某车前予以减速别车。周航驾车行驶至清华小区门前,过中心线对郭某某车予以别车,郭某某驾车碰停周航所驾车辆。施某下车走至郭某某车前指责,郭某某驾车顶倒施某后,走至周航所驾车旁拽其车门。因未拽开,即返回已车,从后备箱取出一个一尺多长铁片打砸周航所驾车辆车窗。周航当即驾车离开现场。郭某某踢了躺在地上的施某一脚后返回车内。其后周航驾车返回现场冲撞郭某某所驾车辆,郭某某随即驾车与周航对撞。对撞数下后,双方车辆停下。周航逃至路旁万鑫药店内,郭某某见围观者中有朋友黄某某和张某某,当即指使黄某某、张某某与自己殴打周航。三人冲入万鑫药店内,郭某某手持砖头、黄某某、张某某拳打脚踢对周航进行殴打,把周航打倒后,三人逃离现场。同年12月6日被告人周航经传唤到案。经鉴定:周航、施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撞福特锐界轿车损失为人民币24635元,被撞宝马MINI轿车损失为人民币893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周航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日9时许,被告人周航驾驶蓝色宝马MINI轿车(施某坐在该车的副驾驶),行驶过通岛街路口县医院门前遇郭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白色福特锐界轿车予以减速别车。被告人周航驾车行驶至清华小区门前,过中心线别郭某某所驾车辆,郭某某驾车别停周航所驾的宝马MINI轿车,被告人周航倒车前行,至郭某某车前方,郭某某驾车撞击蓝色宝马MINI轿车,施某从蓝色宝马MINI轿车下车,郭某某驾车撞倒施某后,下车持���打砸蓝色宝马MINI轿车,周航驾车前行,郭某某追逐未果,返回至施某身边,脚踢施某,见蓝色宝马MINI轿车减速,又跑步追该车,未果后,与其女友陈某某一同往回走。被告人周航驾驶蓝色宝马MINI轿车掉头冲撞郭某某及其女友,二人跑躲闪开。周航驾车行至郭某某车旁,郭某某从副驾驶上车,二人驾车对撞数下后,郭某某驾车撞停周航所驾车辆,郭某某下车持械打砸宝马MINI轿车,脚踢施某,后与黄某某、张某某在万鑫药店内对周航进行殴打。经饶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航、施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饶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白色福特锐界轿车车辆损失为人民币24625元,蓝色宝马MINI轿车车辆损失为人民币89350元。民事赔偿事宜,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饶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受案登记表、周航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2、被害人郭某某陈述,2016年2月1日上午8时50分左右,我驾驶白色福特锐界车在通岛街法院附近向东行驶,看到施某的宝马NIMI轿车从通岛街向西新法院方向行驶,我俩会车后,我从倒车镜看到施某的车调头往我的方向来了,我开车到公安局接到陈某某后,从公安局出来由北向南行驶至秀水二期红绿灯处,又看到施某的宝马车右转到我车后方行驶,之后施某车超过我的车紧接着别我的车一下,车依然继续行驶,行驶到清华宾馆附近施某的车又别了我一下,施某的车就向右转了,我也跟着右转,准备超过施某的车看看谁驾驶的车,在超车的过程中我的车把施某的车碰了一下,然后施某的车停下了,我也停车了,当时施某是在副驾驶下来,就在我车头前面指责我为什么撞她的车,我就开车往前顶了一下,我认为没碰到施某,施某当时就躺在地上了。接着我下车奔着施某的车去了,想看看谁开的车,当时看到周航驾驶的车,我拽周航的车门没拽开,我就回到我自己后备箱拿了一个大约一尺多长、五六公分宽、二个厚的铁片子去打周航,周航看我过来打他,他开车就跑了。我就往回走看到施某还在地上躺着,我就上去踢了施某一脚,这时周航掉头回来撞我,我躲开了,周航又撞我,我就从副驾驶上我自己的车,上车后,我俩就互相撞了,相互撞了六七下,我就把周航驾驶的宝马车撞到马路牙子上了。我就下车把周航的车门拽开,手持铁片打周航,在打周航的过程中有人过来拽我,我就回头给了一脚,后来我知道我踹的是施某,当时我看到周航下车往旁边药店里跑,这时马德峰来了,���我拽他的车上去了,不让我打架,我看到黄某(黄某某)和张某某了,我放下车玻璃,告诉他们俩“周航那小子在屋里,你俩过去揍他”,接着我也下车了,我们三个人一起去药店屋里把周航给打躺在地上了,之后我们三个就出来了;3、证人巩某某(施某的母亲)证言,施某和郭某某以前是男女朋友关系,有结婚的仪式但未到民政部门登记,两人于2015年4月左右分手;4、证人施某证言,周航驾车我们到了清华小区,往二中的方向右转时,郭某某驾驶白色福特在我车左侧把我车刮了,两台车停在道路的右侧,我就指责周航怎么开的车,然后周航就把车倒出来了,车继续往前走,车在走的过程中我就下车了。下车后我就看到郭某某驾驶白色福特车冲我来了,把我撞倒了,郭某某和陈某某就把我踹了,接着我就不知道��么回事了,有个叫杨某的过来抱我,我有点清醒了,我让杨某报警,然后我看到宝马车被撞停在路的南侧马路牙上,郭某某用刀砍坐在宝马车里的周航,我就起来了,往周航方向跑,我就拽郭某某,郭某某回身打了我一下,我就感觉往我后背上砍一刀,然后我就头先着地躺在地上了。等我起来的时候,发现周航不在车里,看到路南侧有一个药店,药店门口有一些人围着,然后我就进药店里,看见一些人在打周航,周航抱头在地上躺着,其中有黄某(黄某某)、张某某;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16年2月1日9时许,郭某某开着他的福特越野车来接我,我坐副驾驶位置,之后我们沿着新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到新阳路与通岛街交叉口红绿灯处遇到周航开着一辆蓝色宝马MINI轿车。我们继续沿路行驶,周航开车随后跟了上来并且超车行驶到我们车��前方,来回拐弯别我们的车,并且把我们车碰了。车一直别到清华小区附近路口,之后周航在我们前面右转,我们车也随后右转了。刚转完弯之后,郭某某就将周航的车撞了,撞了好几下,最后施某下车了,施某下车之后走到郭某某车的前面,郭某某开车前进将施某撞倒在地上,但是我看施某是自己主动倒地的,因为车速比较慢,不能撞的那么严重。郭某某就下车在车后备箱里面取出了一把砍刀走到周航的车跟前,周航当时开那辆宝马MINI就跑,向西行驶,郭某某在后面追。没追上,我们就转身往回走。我们往回走的时候回头看周航开车奔我们来了,准备撞我和郭某某,我们就向前跑,躲开了,车没撞到我们。后来我和郭某某两个人都上车了,我在车上找手机,郭某某开车和周航互相来回撞,撞了很多下,最后停车了。停车之后我看见郭某某又拿刀下车走到宝马MINI���跟前用手中的刀砍那辆车的车窗框架。这时候,施某从旁边过去用手打郭某某,被郭某某踹了一脚,最后倒在地上。后来郭某某的叔叔把郭某某拽到另外的一辆车上,过了一会,黄某(黄某某)和张某某去了。这个时候我看见周航从宝马MINI车上下来了,站在马路南侧的一个药店门前。郭某某看到黄某(黄某某)和张某某就喊他们两个人,让他们两个人帮忙。之后黄某(黄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就奔周航跑去,当时周航就进到了药店的屋内。黄某(黄某某)、张某某、郭某某也进了药店,我也往药店走。当我进屋的时候,周航已经倒在地上了,周围的人拉着黄某(黄某某)、张某某、郭某某;6、证人杨某证言,2016年2月1日9时许,我在家前阳台看到郭某某白色福特锐界越野车别住了施某的蓝色宝马MINI车,并且撞击施某的车,撞了一下,把施某的车撞到了树上,然后我就下楼了,看到郭某某的福特车把施某撞出去挺远。我就跑过去抱住了施某。又看到郭某某的福特车还在撞击施某的车,撞击了多次,把施某的车撞到了万鑫药店旁边的人行道上。郭某某下车,手持砍刀把施某的车风挡玻璃砸碎,把副驾驶玻璃砸碎后,把车门打开,边拽边用砍刀砍驾驶施某车的周航,然后我对象(梁某某)下来了,拽住郭某某。郭某某把我对象推开,并用刀砍了我对象一刀,砍在了后面的衣服上。这时郭某某又奔施某来了,用手打了施某头部多下,还踹了一脚,将施某踹倒在地上。这时候我看见周航跑进了万鑫药店,看见黄某(黄某某)手持尖刀和郭某某还有一个男子,一起砸万鑫药店的门,然后一起冲了进去,这时施某也跟着跑了进去,当时我在门外看到他们进去后将周航打倒在地,施某护着周航,郭某某一拳将施���打倒在地,我进了万鑫药店看见周航头部出血、手臂受伤,面部有明显伤痕,躺在地上;7、证人李某证言,2016年2月1日上午,我在店中干活,外面就撞车了,然后我就从玻璃向外看,看到一辆大白车和一辆小蓝车头对头的互相撞,撞了一会,那个小蓝车被大白车撞到马路南侧的马路牙上,之后两辆车就停了,停车后,那辆白车上下来一个人(郭某某)拿了一把刀走到蓝色车跟前,先用刀砍那辆蓝色车的风挡玻璃,砍了几下之后又把蓝色车驾驶员一侧车门打开,用刀向车里砍,有一个穿黄色衣服的女的上去拉,最后那个女的倒在地上了,后来来了一个男的,将那个拿刀的男的拉到了一旁。小蓝车里面的那个人下车跑进了公路南侧的医药商店里。当时那个拿刀的男的在公路北侧骂那个进医药商店的男的,并且还拿刀冲过去,当时有人拉着那个人就没有进到医药商店里面,后来我就去干活去了。那个白车上下来的人手里拿了一个长度约50厘米的长的片刀;8、证人杨某某证言,2016年2月1日当天上午,我在屋里干活听见外面有车轮胎磨地的声音,我就从店内门口向外看,当时一辆白色的越野车和一辆蓝色的小轿车车头正在顶着对方互相撞对方,后来小蓝车被那辆大白车撞到了一旁的马路牙上,两辆车就都停了。停车之后,那辆白色越野车上下来一个人,手中拿了一把刀,走到小蓝车跟前,用刀砍小蓝车的风挡玻璃,砍了几下之后这个人移动了,我的视线被挡住了。后来拿刀的这个人被周围的人拉到了一旁,过了几分钟,从那辆蓝色车上下来一个人进了马路南侧的万鑫药店内,之后我就没继续看。那个人拿的刀好像是切西瓜的刀,大约40厘米长,具体什么样没看清楚;9、证人谷某某证言,2016年2月1日9时许,交警队报警电话562****接到110指挥中心报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辆蓝色宝马MINI和一辆白色福特轿车相撞,蓝色宝马MINI轿车车头向东,车尾向西停在南侧马路牙上,白色轿车车头向西车尾向东停在道路南侧,我下车后看见黄某某拿着甩棍在万鑫药店门口要冲进去,我跑过去将甩棍夺了下来,没拉住黄某某,黄某某进了万鑫药店,我也跟着进去拉架,我拽着黄某某,挡着郭某某,郭某某手里拿了一块砖头,他们打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10、证人杨某证言,2016年2月1日9时许,我开着出租车行驶到清华小区佳佳小吃附近,发现白色的福特和蓝色的宝马MINI车相互撞,紧接着又对头撞,最后白色福特车直接撞向蓝色宝马车,把蓝色宝马车撞到马路牙上,车门撞进去了,安全气囊也撞出来了。从白色福特车上下来一个男的,拿着一把40-50公分的片刀,当时在撞车附近躺着一名穿橘黄色衣服的女子,具体怎么躺的,我没看到,这时这名穿橘黄色上衣的女子起来去拦拿片刀的男子,男子将穿橘黄色上衣的女子不知道怎么给弄倒了,之后向宝马车的主驾砍去;11、证人梁某某证言,2016年2月1日,我和我对象杨某在清华小区1号楼内,育英街在我家楼下,我们听到刹车的声音,就去阳台看,看见一台白色的越野车把一台MI**轿车别停了,我对象杨某看到是施某的车,我对象就下楼了,我也跟着下去了,到现场,我对象在地上抱着施某,两辆车互撞,福特锐界车把宝马MINI车撞停了,开福特锐界的郭某某下车拿刀开始砍宝马MINI车,然后砍宝马MINI车里的人,我就开始拉着郭某某,我对象趴在迷你车主驾驶门,我怕郭某某砍到我对象,我拽了郭某某,把我对象拽到一边,郭某某接着砍车和车里面的人,后来迷你车里开车的周航跑到万鑫药店了,把门反锁了,然后郭某某、黄某(黄某某)还有张某某把门拽开,然后进屋了,等我进去时,我看到凳子上有一个砖头;12、证人王某某证言,2016年2月1日9时许,交警队报警电话562****接到110指挥中心报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辆蓝色宝马MINI车和一辆白色福特轿车相撞,蓝色宝马MINI轿车车头向东,车尾向西停在南侧马路牙上,白色轿车车头向西车尾向东停在道路南侧。我下车后看见一个胖子在万鑫药店门口拿起一块砖头,砖头是红色的;13、饶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黑饶)公(刑技)鉴(伤检)字[2016]045、046号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周航、施某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14、饶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饶价鉴字(2016)08、0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蓝色宝马MINIWMWZB310损失为89350元,白色福特锐界小型普通客车损失为24625元;15、饶河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6、被害人报案材料及被告人周航户籍证明、现实表现;1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宝马MIMI、福特锐界车辆所有权情况;18、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各一份;19、视频录像三份,证实案发现场过程;20、被告人周航供述,2016年2月1日9时许,当时我开着我的宝马MINI轿车行驶到家乐购超市北侧的公路的时候,当时我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过程中后面上来一辆白色的福特越野车撞了我的车左侧车门一下,我发现是施某的前夫郭某某的车,之后我���停车了。停车之后施某就下车了,施某走到郭某某车前面的时候,郭某某开车撞了施某一下,将施某撞倒在地上,之后郭某某拿了一把刀到我车跟前,将我车驾驶员车窗及前风挡玻璃砍碎,我就开车向前行驶了一段距离,当时我从车的后视镜中看到郭某某正在用刀砍施某,我就将车调头。当我把车调过来之后,我把车开到郭某某旁边,然后郭某某上他的白色车,撞我的车,我也开车和他对着撞,撞到最后我的车灭火了。之后郭某某拿了一把刀从车上下来,走到我车跟前,将我的车门打开,用手中的刀砍我的头和身上,之后我从正驾驶位置跳到副驾驶位置下车,跑进公路南侧的一个药店里,郭某某、黄某(黄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他们在药店外面,我在里面推着门不让他们进来,他们一直在外面向里推,最后我没推住门,他们进屋了后,张某某就用手抓着我的头��,用脚踹我的头,同时郭某某手中拿了一块砖头和砍刀打我,具体打在我什么部位我分不清楚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航驾车连续别他人行驶中的车辆,在遭他人砸车后,驾车离开现场,返回时驾车冲撞他人,与他人车辆对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周航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郭某某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周航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金艳审 判 员 蔡 丽人民陪审员 胡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时常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