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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兴琼与叶伟玲刘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琼,刘光明,叶伟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134号原告:王兴琼,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5日,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周军辉,原告王兴琼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69********。被告:刘光明,男,生于1963年11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叶伟玲,女,生于1971年8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勇,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兴琼诉被告刘光明、叶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兴琼于2017年5月24日在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琼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0元,由原告王兴琼负担。审判员  肖玉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