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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西某有限公司与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某有限公司,黄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1511号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上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60.50元,由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范 婵人民陪审员  覃新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燕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