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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松��挪用资金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松文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250号罪犯张松文,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松文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退赔挪用资金人民币728586元。判决生效后,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张松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松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五月至二0一七年一月累计考核分2312.5分,共兑现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财产性判项人民币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松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松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碧 英审判员 李 秋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梦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