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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龚成宜与远安祥和矿业集团赵家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成宜,远安祥和矿业集团赵家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龚成宜,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被执行人远安祥和矿业集团赵家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河口乡江范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5700193-7。法定代表人董朝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远劳仲调字第020号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龚成宜与被执行人远安祥和矿业集团赵家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远安祥和矿业集团赵家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69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发明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田育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