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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胡英娟、程国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英娟,程国平,叶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财保18号申请人:胡英娟,女,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申请人:程国平,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以上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婧玲,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小妹,女,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申请人胡英娟、程国平于2017年5月22日向黄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叶小妹的股权,冻结被申请人叶小妹的银行存款820700元(中国农业银行黄山屯光分理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山市新安北路支行;中国银行黄山分行东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黄山牡丹支行)或查封、冻结相应等值的财产。胡英娟以房产提供担保。2017年5月24日黄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英娟、程国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叶小妹的股权;二、冻结被申请人叶小妹的银行存款820700元(中国农业银行黄山屯光分理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山市新安北路支行;中国银行黄山分行东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黄山牡丹支行)或查封、冻结相应等值的财产;三、查封胡英娟提供担保的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胡英娟、程国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