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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继强与白凡、来安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强,白凡,来安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181号原告:杨继强,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白凡,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经常居住地不详。被告:来安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来安县中央大街12栋112室,组织机构代码06523781-8。法定代表人:白凡,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杨继强与被告白凡、来安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白凡、来安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杨继强提供的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白凡、来安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皮小龙人民陪审员  宋 方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 杰代理书记员  何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