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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玉强与被告窦建辉同居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强,窦建辉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421号原告孙玉强委托代理人李正林被告窦建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强与被告窦建辉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桂春代理审判员  王燕娇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