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汪隆先与桦川县金稻香米业有限公司民事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隆先,桦川县金稻香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财保7号申请人:汪隆先,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桦川县金稻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川县星火乡星火村。法定代表人尹柏环,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汪隆先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桦川县金稻香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产籍(产权证号0001631、0001632号)予以查封。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汪隆先的保全申请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隆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桦川县金稻香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产籍(产权证号0001631、0001632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汪隆先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乃琴审 判 员 吴国华代理审判员 迟立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