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于淑珍、于普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淑珍,于普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12号申请执行人于淑珍,女,195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于普江,男,195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淑珍与被执行人于普江权属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64146.38元,被执行人履行345028.58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3620号民事判决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3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4062元,由被执行人于普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 刚助理审判员 王伟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毛善智 来自: